《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于2018年12月30日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近期,我局根据市政府印发的《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盐城关于印发2021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的通知》(盐政办发〔2021〕27号)精神和司法局相关要求,对《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评估工作进行部署落实,开展调查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一)成立评估小组。我局高度重视《办法》实施效果后评估工作,党委委员、副局长王炜同志参加评估工作小组,由市停车管理办公室具体牵头负责并承办落实,全面启动评估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评估工作小组集思广益、充分酝酿、多次讨论、几易其稿,于10月份研究、制定了较为周密的评估工作方案,对后评估工作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相关措施进行了明确,确保实施工作有序有力开展。
(三)发放调查问卷。为广泛听取市民意见,了解不同的社会群体对于《办法》的认知情况及立法建议,市停车管理办公室有针对性地设计并发放纸质调查问卷500份,发放区域覆盖了市区的全部范围,发放的人群涵盖了各行各业,具体为:市政府办、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统计局、行政审批局、住建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局、机关事务局、总工会、社保中心、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人社局、文广旅局、生物工程学校、技师学院、盐城师范学院、城投集团、国投集团、交投集团、残联、创文办、医保局、悦达集团、汽车4S店、南三院、图书馆、华邦国际大楼和创投大楼里各私企、建筑工地、物流公司、饭店、沿街门市、菜场、路边汽车驾驶员、路口群众等,做到了调查区域和人群的普遍性。同时在在微信公众号“盐城交警微发布”上组织开展网上问卷。11月中旬对发放的调查问卷进行了梳理汇总,共计收回1206份,形成了调查问卷情况分析报告。
(四)进行座谈交流。邀请市发改委、审计局、财政局、市场监督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就《办法》中涉及盐城停车规划、设置、管理、收费等工作紧张座谈交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同时邀请江苏规划设计研究所的专家就《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座谈,听取专家对评估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五)撰写评估报告。市停车管理办公室在认真研究《办法》基础上,对调查问卷、座谈交流中征集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停车场管理中碰到的问题进行全面归纳、汇总、梳理和提炼,撰写评估报告,实事求是地分析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二、对主要内容的评价
《办法》实施以来,对促进盐城市停车管理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相关部门开展停车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目前已经成立了城市停车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统筹全市停车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商业综合体、学校、医院、小区等周边闲置土地,建设“八十间”、“金鹰北”等临时停车场,缓解重点区域停车压力。节假日期间盐城试点停车共享,盐城市各级机关大约能提供近2万个免费共享停车位。通过多次停车整治和“随手拍”,目前盐城市停车乱停乱放和乱收费问题得到极大缓解。
(一)合法性方面。《办法》总体上严密规范,在制定时反复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经过了多伦规范性审查,从征求意见和收回的1206份问卷调查结果看,所有单位和个人认为《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没有违反上位法的情形。
(二)合理性方面。通过征求意见和问卷调查结果看,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认为《办法》所设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必要、适当,能够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协调性方面。从征求意见和问卷调查结果看,所有单位和个人认为《办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基本协调一致,不存在冲突。《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科学合理制订或修订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良好衔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对停车设施建设的约束和指导作用,促进停车专项规划发挥科学合理配置停车资源的作用;《办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停车场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提高”,而国家、省级停车配建标准是对停车配建的下限作出约束,赋予停车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机动车保有量制定更高标准的权利,有利于在满足上级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停车设施建设。
(四)操作性方面。从征求意见和问卷调查结果看,所有单位和个人认为《办法》制度设计具体可行,能够解决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高效、便民,程序正当、简便、易于操作。《办法》中的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符合我市实际,特别是在路内停车泊位统一喷涂编码、利用空闲土地、建筑项目道路退让红线区域设置临时停车场等方面,经过积极探索,停车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有效缓解停车矛盾。
(五)规范性方面。从征求意见和问卷调查结果看,所有单位和个人认为《办法》用语规范,条文表述准确,逻辑结构严密,不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绩效性方面。从征求意见和问卷调查结果看,75%的问卷表示《办法》实施后,盐城的停车管理状况更加有序,63%的问卷表示盐城收费停车场的管理很规范,80%的问卷表示智能停车非常方便或很方便,从总体看,《办法》得到了普遍遵守和执行,有效解决停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和目的。
三、主要存在问题
(一)备案制度未完全落实。《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将停车场所属位置、停车容量等相关情况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外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车场按照规范建设智能停车管理设施,将停车信息接入全市智能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促进停车管理与互联网、物联网融合发展。目前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停车设施、停车信息未接入全市智能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等情况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主管部门存在无法可依的窘境,部分停车场不履行备案手续、接入智能停车平台,备案制度难以落实。
(二)停车产业化政策有待完善。《办法》中第十一条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综合利用地下、建筑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但停车设施、土地保障、产业化发展等方面配套政策尚未出台,对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优惠政策不明确,停车系统缺乏市场化、产业化的实施动力,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
(三)智慧平台数据联网率不高,动态性不足。目前盐城全市共223个公共停车场、50866个停车泊位接入盐城市智慧停车平台,公共停车场联网率仅21.16%;路内停车泊位共17247个,其中10258个泊位接入盐城市智慧停车平台,联网率59.5%,接入平台的泊位总量较少,尚未覆盖全市形成规模。智慧平台内的数据以停车场位置、泊位数等基础信息为主,停车实时数据联网率不高,停车APP的停车诱导作用没有有效发挥,不利于提高停车场使用率。
(四)已建成停车场得不到充分利用,道路内压力不断增加。市区新建住宅小区停车泊位配建比已达标,因部分地下车库只售不租,地面车位收费较高等原因,导致小区内停车泊位闲置,道路交通压力增加。同时部分酒店商场的停车场没有开放夜间停车服务,让部分停车泊位闲置。
(五)部分停车场改变用途。《办法》中第八条严禁擅自停用停车场或改变停车场用途,但是目前存在少数停车场地上无处停车,规划好的停车场被挪用为商铺的情况,停车场运营者擅自将部分建筑配建停车用地更改为超市、商场等,导致无法满足正常停车需求,将停车压力推向道路。同时个别商户私设地锁、占道经营等独占停车位的行为,导致周边道路停车难、停车乱,给城市管理带来极大压力。
(六)小区停车矛盾治理推动缓慢。《办法》第九条规定:房产管理部门指导居住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开展小区内部停车管理工作,公安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现状盐城市老旧小区停车供需矛盾依旧突出,如1999年建成的新都花园小区配建有180个停车泊位,而夜间停车需求达到约650辆。该规定仅赋予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治权”,而无执法权、建设权,难以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导致落实情况不佳。
(七)部分路内泊位设置不合理。目前盐城市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存在与相关规范不一致、路内泊位的设置与市民需求不符的情况,如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片区未设路内泊位,部分路幅较窄的道路设置的路内泊位干扰非机动车和行人出行。
(八)部门职责不明确。《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以及停车规范、服务、收费等工作。规划、建设、城管、房产、交通、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该条款未明确界定各部门职能范围和责任归属,对于具体停车问题指导作用不强,形成管理的真空地带。
(九)《办法》对县市区指导性不强。《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市区、县(市、区)城区和镇区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以及停车规范、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目前县市区使用的情况不如市区实施面广,目前仅市区、大丰、阜宁等地依据《办法》开展停车场规划编制,其它地方未依据《办法》进行停车专项规划编制等工作。
四、下一步建议
(一)建立完善停车设施备案工作制度。明确停车设施备案条件、时限、项目及责任追究等要求,确保新、改、扩建停车设施及时备案。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提供虚假备案资料、未备案开放经营停车设施的,明确惩罚措施。依据《办法》第二十七条,开展停车设施收费备案整治工作,建立日统计、周通报制度,做到停车收费备案全覆盖,对于未经过备案就收费的行为,做到违法必究、执法跟进。
(二)出台停车产业化政策,推动停车场建设。以停车产业化为导向,从用地保障、优惠政策、产业化引导等方面完善公共停车场建设体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通过强化土地保障,制定补助政策,鼓励设置配套商业,鼓励超配和增建,发行停车债券等多种措施营造良好的市场化环境。
(三)加快动态数据联网。推动智慧停车信息交互共享,实现动态数据接入。明确要求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必须具备信息采集功能,规定数据传输内容、编码标准、数据格式,对于未按规定实时向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停车数据的停车场经营者,明确惩罚措施。规范建设停车诱导设施,强化全市停车场停车诱导,全面盘活停车资源 。
(四)多措并举提高泊位利用效率。产权归业主的车位需要优先考虑业主需求,对于无产权车位(地面停车场),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严格查处建设单位“只售不租”的情况出现。制定鼓励政策细则,在停车需求大的地区实施建筑配建停车设施对外共享,在经济上给予实施共享的停车场业主一定的优惠。
(五)整治停车场改变用途情况。治理停车位挪用乱象,需要政府各部门形成合力。对于挪用区域里的商户,工商部门应该不予颁发营业执照,消防、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则应根据自身职能对挪用行为予以严惩,加大处罚力度,让经营者得不偿失。
(六)加强老旧小区停车整治。建议由停车主管部门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典型小区开展停车整治示范工程,通过合理增加泊位建设、开放夜间共享等手段补充供给;通过规范停车行为、明确停车主体等手段约束需求。治理取得成效后作为案例进行推广,以示范带动停车自治全面铺开。
(七)科学规范、动态调整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对应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相关规范标准开展自查,取消不合理的主干路路内泊位、离交叉口距离不足的路内泊位、干扰慢行交通方式的路内泊位等。在夜间停车缺口较大的小区周边道路设置夜间限时停车泊位。定期动态调整路内泊位设置,周边建成路外停车场后逐步取消路内泊位。
(八)明确具体停车问题各部门权责。在定期召开的停车管理联席会议上,各部门针对各具体停车管理问题协调工作,明确职能范围、责任归属,避免出现权力的交叉或管理的真空,推动停车管理工作有序高效推进。也建议通过《办法》升级为地方法规,进一步明确细化政府职能部门在停车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九)加强下属市县停车管理。加强对于县市区的宣传引导工作,提升《办法》在全域范围内的知晓性,定期派遣人员调研情况、指导工作,建立《办法》在市县全面落实的监督保障机制。
通过此次对《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开展,认为《办法》的制定实施有力地推动了盐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今后很长一个时期的工作提供了制度性依据,虽然有些条款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但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可以得到不断强化,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
综合本次评估情况,建议继续执行《办法》。
盐城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