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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不服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答复维持案

发布日期:2023-10-25 10:47 [ ] 浏览次数:


申请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盐城市解放南路138

法定代表人顾硕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答复行为不服,于20238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通知其补正,并于829日收到补正材料。经补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812日关于投诉举报信的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415日在该商家店中购买了一盒660克的印尼燕窝,后发现该商品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没有任何中文标识也没有溯源码,不符合进口燕窝的相关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后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3812日通过快递文件方式给予答复。被申请人表示已经责令整改商家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6条第七项应当对有缺陷商品进行召回消除不良影响,但违法商家不曾向本人召回过违法商品,未履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而被申请人只是做了警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被申请人未全面仔细核查,并且根据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据此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缺乏合法性,应予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答复;2.《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200331号);3.支付宝电子回单;4.燕窝图片。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明知商家所售散装食品无标签标识,还坚持购买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消费行为,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建议驳回行政复议申请通过投诉举报记录查询发现,申请人在全国共投诉356次,举报121次,在我区和盐都区投诉举报就达5次以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明知商家所售散装食品无标签标识,还坚持购买并录像取证,在购买后迅速通过12345提起赔偿,申请人的赔偿目的未达到后,又进行举报要求举报奖励,未达到奖励目的后,立刻提起行政复议,其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者,其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不符合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行为,实现行政奖励的权益,不是行政法应当保护的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项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是行政复议申请得以受理的必要条件之一。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于行政复议范围作出具体规定。该法第五条亦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遵循一级复议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实质上是对盐城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2023〕盐政行复第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的异议。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再次提出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受理。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投诉、举报事项答复,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418日,被申请人接到省12345平台推送的投诉件,反映申请人投诉“盐城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产品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溯源码,不符合进口燕窝的规定,要求协助依法赔偿。42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反映其购买的660克印尼燕窝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没有任何中文标识也没有溯源码,不符合进口燕窝的规定,要求依法给予商家罚款,申请举报奖励。420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工单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到盐城某某公司检查并核实相关情况。经查,申请人于415日在被投诉人店内(门头标志“清某某购买了660克燕窝。被投诉人售卖的燕窝系从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上游商家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购进,该经营商提供的大包装标有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以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显示燕窝输出国家为印度尼西亚。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未发现被投诉人经营场所有同类燕窝存货。被申请人已对被投诉人未在散装燕窝的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对于申请人要求举报奖励的诉求,因举报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不予奖励。关于申请人要求协调赔偿的诉求,被申请人与被投诉人沟通协调,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20238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确认被举报人销售行为违法;要求被举报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要求被投诉人依法赔偿;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公开处罚结果并书面答复举报人。被申请人已于2023812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420日收到省12345平台工单,422日通过电话及平台答复告知申请人已责令被投诉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结果,被申请人又于422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工单,55日通过平台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述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8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812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被申请人处理其投诉举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四、对申请人复议理由的意见1.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2023812投诉举报信的回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第(七)项的规定,未履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应当对有缺陷的商品进行召回消除不良影响。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诉人已如实提供了供货商出示的该批燕窝的卫生证书、进口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被投诉人进行散装销售未标注相关标签,无证据证明属于不安全食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通话录音中,申请人表示该燕窝已部分食用,申请人当前持有的燕窝无法证实就是当初销售给申请人的散装燕窝,故无法召回。关于申请人提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第(七)项的情况,该法律条款明确说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被申请人已对被投诉人未在散装燕窝的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有没收违法所得,只是给予了警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已责令被投诉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遵守的基础性法律,适用于全部行政管理领域,是用以规范权利义务、职权及责任相关程序的法律;而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即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来规定。食品安全类案件中,当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而当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因此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02376日,盐城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2023盐政行复第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对该举报答复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55日通过12315平台作出的案涉举报答复。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且已得到盐城市人民政府的维持,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1234512315平台交办件2.1234512315平台交办件答复3.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拍摄照片、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配合检查人员身份证明;4.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5.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6.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其销售燕窝来源及购买情况;7.被申请人提交的在全国12315平台查询的申请人投诉举报工单数量及在我市部分地区投诉量;8.盐城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2023盐政行复第132号;9.被申请人提交的钟某某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答复、邮寄送达凭证;10.被申请人与投诉举报人通话录音光盘。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复制件。

现查明:

202383日,申请人向盐城市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一封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以清某某(某某商业街区店)为被投诉举报人,其称“415日在该商家店中购买了一盒660克的印尼燕窝,后发现该商品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也没有任何中文标识同时该商品为广州供货商处购进商家为了商品显的洋气高档谎称燕窝是自己从澳门带回来,诱导欺诈消费者购买。综上所述,被投诉举报人清某某(某某商业街区店)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投诉举报人利益,请贵局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回复投诉举报人”。202381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答复“2023418日,我局接到省12345平台关于你在盐城某某公司(门头标志“清某某”)购买660克燕窝,无中文标签、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投诉件;2023422日,我局接到你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称在该店购买660克的印尼燕窝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没有任何中文标识也没有溯源码等内容。上述投诉举报工单我局均已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相关平台将处罚结果、相关依据告知你,被投诉人已停止该违法行为,我局对投诉举报已做出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你同一件投诉事项,我局不予受理;对同一举报事项,我局已经处罚的情况下,不再重新立案。关于你要求赔偿的诉求,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赔偿,拒绝调解,我局已终止调解,在你投诉工单答复中已告知你。关于依法公开处罚结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我局对处罚结果不予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我局现将1200331号处罚决定书邮寄给你。”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工作的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投诉举报已经处理完毕,投诉举报人对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够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的,按照投诉举报流程重新予以处理;投诉举报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材料重复投诉举报的,不再处理。本案中,202383日,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向盐城市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一封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812日向其作出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答复,告知申请人其已于2023418日及2023422日,通过相关平台将其投诉及举报处理完毕,关于其要求公开处罚结果,被申请人亦于本次答复时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812日作出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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