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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不服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行政处罚维持案

发布日期:2023-11-08 11:00 [ ] 浏览次数:

                                                 

申请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住所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630

法定代表人:王柱军局长

第三人:吕某甲

第三人:王甲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公(郭)行罚决字〔20231319号}(以下简称1319号《决定书》)不服,于20237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3919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延长审查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319号《决定书》。

申请人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南徐、按人口、联产承包、交粮纳税、实测土地3.1亩、自由地实测面积0.65亩、父亲自由地0.21亩,禁止强行耕种,严禁收割机收割,本人已申请党组织11.7亩集体土地交给国家。综上所述,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本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1319号《决定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0236月,申请人在盐都区郭猛镇新跃村六组王某乙农田里插钢筋,致使王吕某甲夫妇收割小麦时收割机遭受损坏,后被查获。归案后申请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3725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于当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3613日,被申请人即对申请人涉嫌故意损财案受理行政案件开展调查,6148时许,申请人被书面传唤至办案场所,于当日1150分离开办案区,并未超过8小时。71314时许,申请人再次被书面传唤至办案场所,于当日18时离开办案区,并未超过8小时。719日延长办案期限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及被侵害人。2023725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前后均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告知送达,充分保障其应享有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1319号《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恳请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1319号《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报告书;3.《传唤证》、呈请报告书、通知书;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申请人的询问笔录;6.吕某甲的询问笔录;7.戴某某的询问笔录;8.王乙的询问笔录;9.吕某乙的询问笔录;10.吕某丙的询问笔录;11.王甲电话询问记录;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相关证据(戴某某);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相关证据(吕某甲2023.6.13);1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相关证据(王某甲);1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相关证据(吕某甲2023.6.191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相关证据(吕某甲2023.7.13);17.价格认定协助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18.行政案件延长期限告知书、呈请报告书;19.通知被拘留人家属记录单、送达回执20.申请人户籍证明21.集体通案记录。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说明和证据材料。    

现查明:

2023613日,被申请人郭猛派出所接第三人吕某甲报警称:610日上午申请人将钢筋插在郭猛新跃村六组其承包的王某乙、王某丙的农田里影响第三人收割。当日,被申请人郭猛派出所进行受案登记。614日,第三人夫妇收割该地块小麦时,收割机受损。被申请人郭猛派出所依法开展调查。2023630日,被申请人郭猛派出所向盐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都公(郭)价协2023002号},202374日,盐都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都价认不予[2023]013号),“因委托认定标的已修复,无法对实际损失状况进行核实,不具备价格认定条件,我单位决定不予受理”。2023711日,被申请人郭猛派出所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都价认不予[2023]013号)。被申请人郭猛派出所于719日对案件进行延期办理。2023725,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权,申请人表示“我是维护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规定”。725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作出1319号《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

2023619日,被申请人郭猛派出所对第三人吕某甲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第三人吕某甲陈述:今年被损坏的收割机是久保田988,损坏的部件为割刀2张,护刀器14个,修复价格为380元;2023629日,被申请人郭猛派出所对王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王乙陈述:今年6月上旬,第三人王甲让其老婆吕某甲来我门市上买了久保田988收割机上割刀2张,护刀器14个,380元钱。

本机关认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本案由被申请人管辖并作出案涉决定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将钢筋插在王某乙农田里,致使第三人在收割该地块小麦时收割机遭受损坏,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613日接到报案并受案,2023630日,被申请人郭猛派出所向盐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都公(郭)价协〔2023002号},202374日,盐都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都价认不予[2023]013号),711日,被申请人郭猛派出所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都价认不予[2023]013号),被申请人郭猛派出所于719日对案件进行延期办理,经调查、告知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利等程序,后被申请人于725日作出1319号《决定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1319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公(郭)行罚决字〔20231319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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