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2〕盐政行复第99号
申请人:仇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戚太龙,局长。
第三人: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履职行为不服,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2022年8月10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对《关于秦南镇成某违法建设处理意见书》中违法行为,重新作出责令停工,并出具相关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盐都区某村某组村民兼该组组长。位于申请人所在村的仇吉小学、仇吉中学分别于2007年5月、2009年3月办理了国有土地权证书,土地使用者为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教育办公室,用途为科教用地。2009年3月17日,盐都区秦南镇人民政府与成某签订了投资意向书将仇吉学校资产转让,并于2009年12月18日签订了协议书,将科教用地私自转让,转让价款为134. 2万元。
2021年4月成某在仇吉中小学校内对学校进行违法拆建。申请人及村民看到国有资产被侵犯后阻止无果,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此违法行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曾于2021年7月15日向成某作出《责令停工通知书》{盐自然资(规)停字〔2021〕第0300426号},但成某并未拆除。2022年3月,成某仍继续违章建筑的建设,被申请人并未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申请人曾于2021年7月向盐都区秦南镇人民政府信访办提出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要求,盐都区秦南镇人民政府认为相关部门已作出处理,他们不再处理。
针对成某的违法建筑,申请人又于2022年3月23日向盐都区城市管理局投诉反映,盐都区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成某以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由,拆除进度缓慢”的处理意见,申请人并不认可。该局还回复将积极配合秦南镇人民政府妥善处理该案件。为保护集体资产不受非法侵害和流失,申请人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秦南镇成某违法建设处理意见书》;2.行政执法委托书;3.《告知书》;4.《关于仇某同志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5.《责令停工通知书》{盐自然资(规)停字〔2021〕第0300426号};6.《关于仇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秦信字〔2021〕8号};7.《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编号:2022001)。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申请内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系案涉违法建设的举报人,盐都区城管局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对案涉违法建设进行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关于秦南镇成某违法建设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城管局意见书)的形式告知举报人。申请人不服要求重新作出处理,实质是申请人对盐城市盐都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城管局意见书不服提起本次行政复议。而该城管局意见书与盐都区秦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仇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秦信字(2021)8号}中涉及的是同一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与申请事项具有利害关系和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既不是案涉地块使用者,也非村集体自治组织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事项不具有利害关系。
二、对于信访处理不服的,应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故申请人对城管局处理意见不服应当申请复查,而不是提起本次行政复议。
三、答复人已经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盐城市盐都区城市管理局根据《行政执法委托书》已经代为履行了答复人的法定职责。通过发放《责令停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方式,责令进行整改,目前正在按照程序逐步整改中。申请人信访事项中属于答复人法定职责的事项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申请人与本次行政复议没有利害关系且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当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仇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秦信字〔2021〕8号};2.《关于秦南镇成某违法建设处理意见书》;3.行政执法委托书;4.《责令停工通知书》{盐自然资(规)停字〔2021〕第0300426号};5.《限期改正通知书》{盐自然资(规)限改字〔2021〕第0300426号};6.《限期改正通知书》{盐自然资(规)限改字〔2022〕第0300429号};7.交办单;8.秦南镇仇吉小学违法建设现状图;9.仇吉小学地块土地所有权证书;10、盐都区秦南镇人民政府与成某签订的协议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第三人称:第三人系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盐都区秦南镇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缺口较大,秦南镇政府相关领导通过关系联系第三人(在上海工作),要求将秦南镇原仇吉小学河北、河南两宗地出售给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12057㎡,建筑面积约1300㎡,河南一宗地4706㎡,建筑面积约650㎡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以解决秦南镇财政赤字。为支持盐都区秦南镇家乡经济建设,2009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秦南镇政府承诺土地使用证两年内不能过户,如乙方需要,则由甲方按程序置换同等面积的土地,价格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实行多退少补。
第三人单位根据发展生产建设需要,多次向秦南镇政府反映土地使用证转换问题,并于2020年10月20日专门向政府提交了申请书,秦南镇政府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在村委监督下组织实施,第三人单位申请并通过水利部门批准对仇吉小学河南与河北建桥事项。但申请人私自将三条河道通往仇吉小学河道用钢管桩打坝长达21天,后第三人单位通过盐都水利局执法大队采取强硬手段将三条河面钢管桩拆除,施工队打桩船方能开进现场施工。接着申请人又让他母亲韦某搭个临时帐篷,睡在桥头七天七夜,不让第三人单位人员实施建桥项目。因申请人委派他老母亲到仇吉小学阻挠七天七夜,不让第三人单位实施建桥项目,并在河道上用钢管桩拦截河道等行为,后由秦南镇政府出面协调未成功,由政府出面委派秦南镇派出所出警执法,将申请人夫妇关押派出所拘留24小时,才平息建桥闹事风波。但申请人一直为此事怀恨在心并以报复之心举报“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某违法违规。
第三人才应该要求申请行政复议,首先是秦南镇政府通过关系动员第三人为家乡建设才购买仇吉小学二宗地。第三人单位为了解决政府经济周转困难和支援家乡经济建设,同时为了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生产发展需要,也是为当地振兴乡村发展理念,为当地老百姓增加收入让当地老百姓过上好日子,为当地群众出行便利等目的回到家乡。仇吉小学河东是居住原仇吉三组的村民和农田约三百亩,经吉采叶等十多位群众与第三人单位协调同意建桥。三组一百多年来没有一座能通车的大桥,只有能通三轮车小轿车。百姓说改革开放二十几年,三组有农田约300亩,一到收割稻麦二季约三百吨粮食,老百姓交粮时比其它组少2分钱一斤,也就说少40元一吨,每年少收12万元,二十多年少收入约三百万元,第三人单位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出资60万元造桥,长20米宽6. 5米载重壹佰吨大桥,给老百姓每年增加收入达12万元。当地老百姓拍手称赞为他们做了一件大好事。
而对于仇吉小学破烂不堪校舍在原地址修缮校舍是为了改变美丽乡村环境,振兴乡村经济建设,防止房屋倒塌造成人员伤害。政府对外招商引资一贯提倡我们开发商支持家乡建设是我们的义务,但是没有好的治理环境,如何能招引外资企业来家乡投资。申请人身为党员、村霸在当地能振兴乡村,建设美丽乡村,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吗?第三人单位于2021年7月22日也向市纪委,区纪委举报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但一直无人问津,反而对我们政府招商引资的企业家发难,今后哪有人敢回家乡支援家乡经济建设。
第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盐都区秦南镇原仇吉小学申报材料一册。
现查明:2021年4月8日,被申请人与盐都区城市管理局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地域范围为盐都区管辖区域范围,委托执法事项为法定职能范围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建部110号令)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的权利,委托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2022年3月22日,申请人向盐都区城市管理局提交《履职审查申请书》,请求事项为:1、要求盐都区城管局针对成某等人私自在仇吉学校上的违章建筑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
2022年5月13日,盐都区城市管理局作出《关于秦南镇成某违法建设处理意见书》并于2022年5月16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
2022年6月16日,申请人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8月19日,复议机关赴盐都区秦南镇千秋村仇吉小学、仇吉中学实地调查。为查明案件事实,复议机关对申请人作调查笔录,申请人陈述:“我所有都是为了维护本村所有村民的利益,我向你们申请复议也是为了村民的利益,不存在个人利益,也不是他(成某)影响了我个人利益”。复议机关又分别向第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作了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仇某并非涉案涉嫌违法建设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亦非涉嫌违法建设的建设者,且根据申请人所述其是涉嫌违法建设所在地村小组的组长,系为了维护本村村民的集体利益而对第三人涉嫌违法建设进行的举报,并非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仇某亦未向本机关提交其与复议申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本案中申请人并非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举报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涉嫌违法建设的查处与否及如何查处,均不对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履职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