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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绝不让孤寡老人与孩子再次受伤

发布日期:2023-06-13 17:31 [ ] 浏览次数:

                                           

近日,射阳县消费纠纷调委会在县调解中心的支持下,通过诉调对接,成功化解一起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纠纷,帮助一位80余岁老人和其正在上学的孙子讨回应得的保险金28万元。

据射阳县消费纠纷调委会工作人员介绍,2020年12月28日,刘奶奶的儿子梁先生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投保了一年期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期满后,于2022年1月4日继续投保该险。2022年7月12日,梁先生赶海时溺水死亡。事情发生后,梁先生家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报告了保险事故,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从事超出承保范围的职业、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认为事故不属于保险约定的责任范围,拒绝理赔。在反复交涉无果情况下,梁先生家人请求射阳县消费纠纷调委会帮助维权。

接到案件后,消费纠纷调委会了解到,梁先生妻子因车祸去世,梁先生溺亡后,家中还剩下80余岁的老母亲与尚未成年的儿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问题上,虽有亲戚帮助,但根本无力与保险公司有效交涉。消费纠纷调委会向县调解中心汇报了情况,并开展调查。调解员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了梁先生投保相关资料及拒赔通知书,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认为这起纠纷争议的焦点是:梁先生投保时是否故意隐瞒真实职业。在向保险公司调查时,保险公司解释拒赔的原因是发现梁先生持有渔民证,正常从事海洋捕捞,投保时梁先生没有明确说明持有渔民证的情况,属于故意隐瞒。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确认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帮助梁先生在手机上操作,将其职业定性为一般职业,办理保险时业务员只是询问“工作有没有高风险”,并没有询问具体职业。通过询问具体办理保险的业务员,该业务员也承认:消费者投保时高风险的职业不承保,但不承保的具体职业无法一一列出,也无法告知客户具体不承保的高风险是哪些职业,投保时如果业务员认为是高风险就不接单。业务员还确认:并没有询问梁行生是否是船员。调解员向保险公司指出:梁先生第一次投保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没有质疑职业情况,双方合同履行完毕,第二次投保时也未质疑,出事后却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难道保险公司没有审查义务?更何况两次投保时业务员都没有询问其具体职业,何谈隐瞒?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无事实根据,不符合责任免除的情形。经沟通,保险公司作出让步,同意给予20万保险赔付,但与30万元的保额还有10万元差距。为维护公平正义,消费纠纷调委会终止调解,整理好调查中取得的证据,帮助刘奶奶聘请律师,支持刘奶奶与其孙子向县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30万元。

2023年4月6日法院立案后,在事实证据面前,保险公司在庭审中同意和解,刘奶奶也作出让步,同意接受28万元保险理赔款,没有其他诉求。6月6日,刘奶奶托人转告消费纠纷调委会,28万元理赔款全部到账,对消费纠纷调委会表示感谢。

来源:射阳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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