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2〕盐政行复第150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戴翔,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的《答复函》不服,于2022年8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的《答复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2年4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对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放贷行为予以查处的法定职责。2022年4月19日,被申请人签收。2022年6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放贷的现象,严重损害金融市场秩序。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后拒绝对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放贷行为进行查处,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2.履职申请书;3.答复函;4.图片7张。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案件起因。
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其诉求为:对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放贷行为予以查处。经初步了解情况后,被申请人于4月20日将该份投诉移送至亭湖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其落实好属地责任,对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核查了解,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被申请人。
二、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4年1月13日经省金融办审核通过后开始筹建,于同年7月8日正式成立,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面向“三农”、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目前,该公司法人代表为李小虎;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
三、调查结果与答复情况。
(一)调查结果。亭湖区金融监管局于6月20日完成最终调查处置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被申请人,依据其调查结论,被申请人认为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申请人发生的三笔借款业务均为公司在经营范围内正常开展的合规业务,不存在违法违规放贷的行为。吴某与卞某之间的经济行为,没有证据表明与公司有关。
(二)答复情况。被申请人于6月22日完成最终答复并将答复函寄给吴某。答复内容主要有四点:一是公司贷款发放情况。公司与吴某和江苏泽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发生三笔借款业务,分别借款15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根据《关于调整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部分监管政策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80号)第二条“调整小额贷款标准上限和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中“决定将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标准上限统一调至300万元”相关规定,公司的三笔贷款金额符合监管规定。二是贷款利率执行情况。公司借款合同显示,三笔借款分别为:2017年12月19日,借款150万元,月利率12. 5‰(年化利率15%);2018年11月19日,借款200万元,月利率11‰(年化利率13. 2%);2018年12月27日,借款300万元,月利率11‰(年化利率13. 2%)。根据《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金融办发〔2017〕90号)第四条“实行差别化利率”中“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放贷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其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利率水平”相关规定,公司三笔业务的利率执行情况符合监管规定。三是卞某收取费用情况。根据公司反馈,卞某不是公司员工,公司与卞某没有合作关系。四是其他情况。据调查,300万元的贷款逾期后,公司微信还款通知内容中只有正常利息,未提及罚息。经亭湖区金融监管局协调,公司同意在申请人与公司达成和解并积极还款的基础上减免逾期罚息。
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调查结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答复函;2.情况说明;3.文件阅办卡;4.关于国发农贷公司违法违规放贷信访投诉了解情况汇报;5.关于国发农贷公司违法违规放贷信访投诉情况汇报;6.关于吴某相关贷款的情况说明;7.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律师函等;8.客户清收单;9.亭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2年4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请求对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放贷行为予以查处。2022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将该份投诉移送至亭湖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其落实好属地责任,对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核查了解,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被申请人。2022年4月25日,亭湖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初步了解情况向被申请人作书面情况汇报。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情况说明,告知申请人其提交的关于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放贷的投诉,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已将该线索移送至亭湖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亭湖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时核查了解情况并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由亭湖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申请人联系。2022年6月20日,亭湖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向被申请人作书面情况汇报。2022年6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函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另查明,《盐城市亭湖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地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从事经上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本机关认为:《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各市、县(市、区)金融办具体负责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市、县(市、区)的监管职责分工由各市金融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第四条规定,各级金融办作为依法承担农贷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管处罚。农贷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本案中,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经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登记,住所为盐城市亭湖先锋街道建军西路5-5号(2),系由盐城市亭湖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因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转交至盐城市亭湖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处并无不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于2022年4月20日转交至盐城市亭湖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处。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其提交的投诉已移送至盐城市亭湖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要求亭湖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时核查了解情况并严格依法依规处理。2022年6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函。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已经履行了相关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