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3〕盐政行复第100号
申请人:沈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住所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迮大猛,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公亭依复〔2023〕第4号)(以下简称4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号《答复书》,公开2023年3月9日上午申请人在盐城高铁站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
申请人称:
公安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记录仪理应公开,公安机关又是政府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容应该公开,不是商业秘密。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内容合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23年3月9日上午,申请人在盐城高铁站被盐城市亭湖分局新洋派出所仓某某、一名警察、一名辅警执法全过程,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开始,到申请人离开上公交车的全过程录音录像。经核实,从2023年3月9日9时18秒至申请人上公交车的过程有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该现场执法记录仪的视频资料属于公安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程序合法。2023年3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公开的部分内容不明确,3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4月4日收到申请人补正修改并重新提交的《盐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4月19日作出4号《答复书》,并于4月20日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4月21日,申请人签收该EMS。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4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均合法。恳请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申请人重新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4.EMS签收信息截图。以上证据为复印件。
现查明:
2023年3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2023年3月9日上午九点左右沈某某在盐城高铁站会见一名律师,被盐城市亭湖公安局新洋派出所仓某某、一名警察、一名辅警执法配带执法记录仪,请公开执法记录仪内容”政府信息,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3月29日向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盐公亭依告〔2023〕第4号)。被申请人于4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2023年3月9日上午,我到盐城高铁站被亭湖区新洋派出所所长仓某某、一名警察、一名辅警执法的全过程,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开始,到民警逼我离开上公交车的全过程录像录音。”政府信息,提供信息方式为“纸面”、“光盘”,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2023年4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4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核查,从2023年3月9日9时18秒至您上公交车的过程有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该现场执法记录仪的视频资料属于公安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次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送达4号《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2023年3月9日上午,申请人到盐城高铁站被亭湖区新洋派出所所长仓某某、一名警察、一名辅警执法的全过程,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开始,到民警让申请人离开上公交车的全过程录像录音”政府信息,该信息系公安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4号《答复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公开的部分内容不明确,于3月29日向其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盐公亭依告〔2023〕第4号),于4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4月19日作出4号《答复书》,次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4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公亭依复〔2023〕第4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