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潘某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执行。入矫时认罪态度良好。一次,盐都区司法局学富司法所在日常排查矫正对象工作、生活困难情况时,通过谈话交流,了解到潘某某之前打工的企业拖欠其十余万元的工资没有结清。为及时化解社区矫正对象遇到的急难问题,司法所主动靠前服务,邀请当地人社部门、村居法律顾问组织企业负责人与潘某某一起确认用工事实、欠付事实并商讨解决方案。企业负责人积极配合,主动解释欠款事实,原来由于经营效益不佳,资金周转困难,一时也无法结清拖欠潘某某的薪酬。而潘某某由于涉案,目前无业,社会养老保险也法保障,生活难以为继。司法所又联合当地调解委员会,通过与该企业数次的协调沟通,最终协商由企业将剩余欠薪用来逐年支付潘某某的养老保险。此举一方面缓解了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能更好保障社区矫正对象老有所养。为从根本解决潘某某的实际困难,司法所又找到当地人社部门,积极利用发动身边的资源,介绍家乡周边的建筑工地打工,从而帮助潘某某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希望,促其安心矫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5条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法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遇到暂时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临时救助;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协助在就学、法律援助等方面遇到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问题。盐都区司法局学富司法所通过加强教育帮扶,有针对性地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及时联合综治、民政等部门,通过多渠道、多方面努力落实政策救助,积极寻找社会资源并通过整合给予帮扶对象最大化的帮助,立足当下着眼长远,助其脱困,让其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理念,有效提高了潘某某的矫正效果,促进其顺利回归融入社会。
来源:盐都区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