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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不服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3-01 17:13 [ ] 浏览次数:

 

2022〕盐政行复第184

 

申请人:黄某甲。

被申请人: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盐城市解放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刘源,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住建依复〔2022〕第135号)不服,于20229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21027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住建依复〔2022〕第135号)并依法公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称:

盐城市人民政府在201112月拆迁盐城市城南新区某小区148户没有不动产权证书的农民别墅。根据盐政发(2005038号文件第16条规定,征收拆迁产权不明的农民别墅,依法规定报被申请人审核批准同意,方可实施拆迁。被申请人向拆迁人提供某小区(盐城市城南新区政策性保障房)的房源,安置申请人。

然而,拆迁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是抬高房价的房源,并且2003年拆迁人实施拆迁的解放南路延伸(盐渎路)项目征收拆迁工程,二次安置申请人母亲在某小区筹建的统一没有颁发产权证农民别墅,确权给了其他人员,损害申请人母亲的合法财产和农民别墅产权,违反了盐政发(2005038号文件第16条的规定。

案外人黄某乙常年居住在城南新区某花园,并且案外人黄某乙的户口簿登记迁移户口的信息,系在2003年解放南路延伸(盐渎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户口冻结期间迁移户口的登记信息。故,申请人认为案外人黄某乙没有资格确权盐城市城南新区某小区农民别墅产权,该行为违反了盐政发(2005038号文件、《城南新区某小区拆迁改造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盐规(2011055}、《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盐城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住建依复〔2022〕第135号);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图片2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住建依复〔2022〕第135号)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政府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202283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818日答复人向被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住建依复〔2022〕第135号),并按照被答复人要求于2022820日通过EMS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给被答复人。答复人在法定期间进行答复并按照被答复人要求的形式送达被答复人,程序合法。二、答复人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住建依复〔2022〕第135号)已履行告知义务,内容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答复人申请依法公开“1.新都街道办事处或者贵单位依法为某小区农民别墅(148户)被拆迁户办理中低价位商品房审批手续的政府信息。2.贵单位根据(每1户名单)被拆迁户的合法拆迁面积核定被拆迁户购房面积,及发放购房通知单的政府信息”。

案涉某小区拆迁改造工程项目拆迁人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原为盐都区新都街道办事处),因此答复人答复称“信息(1)(2)信息本机关不掌握,不是本机关制作和保存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并告知被答复人可以向盐南高新区管委会申请该信息,且向被答复人提供了具体的联系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三、被答复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与本案无关。

答复人针对被答复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并无遗漏和隐瞒。被答复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征收产权不明的农民别墅”、答复人“向(拆迁人)提供盐城市城南新区(政策性保障房)光明花苑小区房屋,安置申请人”、“抬高(政策性保障房)房价的房源……”等内容与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关联性。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住建依复〔2022〕第135号)程序、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寄送达截图;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住建依复〔2022〕第135号);4.城南新区某小区拆迁改造工程项目实施方案;5.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

20228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拆迁人)新都街道办事处201112月征收拆迁某小区(148户)农民别墅;现,请求公开:1、(拆迁人)新都街道办事处或者贵单位依法为某小区农民别墅(148户)被拆迁户办理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审批手续的政府信息。2、贵单位根据(每1户名单)被拆迁户的合法拆迁面积核定被拆迁户购房面积,及发放购房通知单的政府信息。”,所需信息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818日,被申请人作出盐住建依复〔2022〕第13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信息(1)、(2)本机关不掌握,不是本机关制作和保存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依据政府职责划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您可向盐南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公开。”并于819日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1、(拆迁人)新都街道办事处或者贵单位依法为某小区农民别墅(148户)被拆迁户办理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审批手续的政府信息。2、贵单位根据(每1户名单)被拆迁户的合法拆迁面积核定被拆迁户购房面积,及发放购房通知单的政府信息”,而城南新区某小区拆迁改造工程项目的拆迁人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原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隶属于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因此,被申请人不属于该信息的公开主体,同时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书中依法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8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818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住建依复〔2022〕第135号)答复内容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住建依复〔2022〕第135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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