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戚太龙,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8月8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延长审查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5月24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2.依法依规支持申请人所申请办理新加的二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超容积率部分补交出让金的诉求。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全家人住宿房屋太小,厨房和楼梯口长期漏水无法使用,多次申请改建,在原有的厨房上面增建二层(此房建于1988年)。在2021年10月建造施工过程中大冈镇政府相关部门及盐都区城管局没出具书面通知给本人、也没有履行法定强制拆除程序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强行于2022年3月30日非法强拆了我家的二层房屋,大冈镇政府相关人员和城管局相关人员,在没有楼梯的情况下,爬墙头上了二层楼顶非法强拆房屋。在强拆房屋时,已损坏了厨房屋顶。为此,申请人通过多次的逐级信访诉求后,大冈镇人民政府、团结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1月8日,根据3月2日会办精神,原则上同意申请人加盖二层;大冈镇团结居民委员会、大冈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大冈供销社商业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签署的承诺书同意申请人加盖二层;2020年10月20日由大冈镇信访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等四单位与申请人签署的《停访息诉协议书》同意申请人加盖二层。被申请人置上述事实于不顾,强行以改变该宗地出让时的状态,违背该地块出让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为由,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不予支持申请人的诉求。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俨然相悖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多措并举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的指示精神,导致信访矛盾激化的产生。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告知书》;2.2023年4月24日申请人提交的《报告》;3.《转送接待办理单》、2023年4月26日《来访人员登记表》《文件阅办卡》;4.《停访息诉协议书》、2021年1月18日申请人提交的《报告》;5.《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都分局2021年08次业务会审纪要会签表》;6.《承诺书》;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09012010CR0090);8.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案涉决定书程序合法
申请人2023年5月17日通过走访方式向盐都区信访局“请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不动产权证。”该事项经转送由被申请人盐都分局具体办理。被申请人盐都分局工作人员2023年5月23日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确认其具体请求事项为“申请办理新加的二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超容积率部分补交出让金。”同日,被申请人盐都分局作出《告知书》,决定受理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基于查明的相关事实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案涉决定书,告知:申请人擅自加建二层建筑的行为已经明显改变案涉宗地出让时的状态,根据该地块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的明确约定,如改变现状,收回重新挂牌出让。因此,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诉求不予支持。案涉决定书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二、案涉决定书内容适当
经查,原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与申请人2010年8月24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09012010CR0090),该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其他土地利用条件不得改变目前现状。如改变现状,由出让人收回重新挂牌出让。”申请人的加建行为已经实质改变了案涉宗地出让时的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案涉决定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5月24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23年5月17日《来访人员登记表》及附件、《收文办文单》;2.《告知书》及邮寄凭证;3.《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及邮寄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09012010CR0090)5.案涉部分的《2021年度业务会审会议纪要》;6.相关录音。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复制件。
现查明:
2023年5月17日,申请人至盐城市盐都区信访局走访,反映的主要问题为“请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不动产权证,市信访局已下发(转送接待办理单)访转都字(2023),请求区长领导帮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为盼!盐都区大冈镇团结居委会1幢18号。请求自然资源局提供一下办证清单。”5月23日,被申请人盐都分局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您于2023年5月18日盐都区信访局反映‘申请办理新加的二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超容积率部分补交出让金的’问题,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单位将依法履职,并于2023年7月6日前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事项,本级和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5月24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电话确认信访事项为“申请办理新加的二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超容积率部分补交出让金的。”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载明“经查,您擅自加建二层建筑的行为已经明显改变该宗地出让时的状态,而该地块出让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目前现状。如改变现状,由出让人收回重新挂牌出让。’因此,我局决定对您提出的信访诉求不予支持。”并于5月31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
2010年8月24日,原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与申请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现状;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总面积298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1.0不低于/;建筑限高/米;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不得改变目前现状。如改变现状,由出让人收回重新挂牌出让”。
再查明:
原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9年更名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处理申请人反映的“申请办理新加的二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超容积率部分补交出让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申请人与原盐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不得改变目前现状。如改变现状,由出让人收回重新挂牌出让”,现申请人请求办理新加的二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超容积率部分补交出让金,被申请人答复对申请人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登记、转送、交办、告知。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第九条规定,适用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方式办理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依据相应的规定及程序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盐城市盐都区信访局转交的信访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办理,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应当予以指出的是,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将申请人的诉求分类为履职类申请并予以办理,则在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中应当依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九条之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而不应以信访事项进行答复,且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虽然不是最后影响申请人权利义务之文书,但是系申请人诉求事项转为履职申请并以此办理的程序依据,其审查事实和适用法律法律应当准确严谨,根据《告知书》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电话确认信访事项之内容,被申请人应当适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分类并处理,而非适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被申请人系适用法律不准确,本机关予以指正。因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主要事实依据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前身原盐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约定,
其实体处理无明显的不合法或不合理之处,上述情形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对被申请人之行为进行纠正确无必要。被申请人今后应注意严格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并提高文书内容的规范性、严谨性。
另,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依法依规支持申请人所申请办理新加的二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超容积率部分补交出让金的诉求”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