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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行为维持案

发布日期:2024-01-18 16:12 [ ] 浏览次数:

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戚太龙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公司反映事项依法履行答复书》不服,20231016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31212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3825日作出的《关于某公司反映事项依法履行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调查处理答复。

申请人称:

2023614日下午,某区某镇人民政府高某、周某为首的10余人,在未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动用挖掘机等设备,将申请人位于某区某镇某村二组境内的镂空式“XXX”大门楼、房屋及经营配套附属设施等暴力非法强拆,造成申请人的708.18㎡房屋及配套附属设施损毁,并导致卫星民宿服务部全面停业。该被强拆的房屋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部分己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均属申请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为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申请人于20237月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申请被申请人纠正对位于某区某镇某村原村部的某公司的办公、餐饮、民宿用房系设施农业仓储用地性质的上报认定和出具2018年的原某村村部房产及村部大场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四至证明,并书面确认2023614日申请人被政府拆毁的公司办公、餐饮、民宿一体的小四合院房产用地性质事项。

被申请人于2023825日作出的《关于某公司反映事项依法履行答复书》中,其经调查认为:“20216月,我局亭湖分局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吴某设施农用地项目上图入库,项目编号为3200002021S078816,项目名称为吴某-粮食种植仓库,项目用途为作物种植-粮食,用地总面积0.1991公顷(合2.99亩),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使用的位于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南侧地块中236.7平方米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人近期查明,原20177月签订的《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书》中违规将236.7平方米建设用地列为设施农业用地(该备案的南侧1581平方米设施农业用地中包含该236.7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另外,在2021年度、2022年度上报的设施农业用地勘验图中也包含该建设用地,该行为严重违反有关严禁将建设用地作为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报告及邮寄凭证的图片2.《关于某公司反映事项依法履行答复书》3.《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书》图片;4.吴某设施农用地平面图图片;5.电脑截图彩印图片一张;6.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于2023825日作出的《关于公司反映事项依法履行答复书》程序合法。20237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据,申请事项为:1、申请被申请人纠正对位于村原村部的申请人的办公、餐饮、民宿用房系设施农业仓储用地性质的上报认定;2、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该原村村部房产及村部大场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历史用地四至范围的所有档案资料;3、申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2018年的原村村部房产及村部大场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四至证明,并书面向其确认2023614日被政府意外拆毁的公司办公、餐饮、民宿一体的小四合院房产用地性质,在被意外拆毁前,属于办公性质住户的集体建设用地,而不是设施农业仓储用地。被申请人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3714日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上述申请事项的第13项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之内,将于2023912日之书面答复,对申请人提出的第2项申请事项,要求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2023825日,申请人依据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关于公司反映事项依法履行答复书》,并于829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收到该答复书。据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于2023825日作出的《关于公司反映事项依法履行答复书》告知内容合法有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告的事实基础是其经营的位于村二组境内的“办公、餐饮、民宿一体的小四合院”(以下简称“小四合院”)被拆迁,从而需要对被拆迁的房产所占地块用地性质进行认定。经被申请人查询档案得知,案涉申请事项涉及的地块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吴所使用的设施农用地,该设施农用地于2017718日至89日经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层级审批后同意依法备案,并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将上述地块包含在内的设施农用地上图入库。依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文件精神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了“小四合院”用地性质的认定,以及该地块已经依法上图入库的事实(详见答复书内容,不再赘述)。关于“2018年的原村村部房产及村部大场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四至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了其中原村村部房产办理土地登记审批手续时的原宗地四至范围,至于申请人后建设的“小四合院”并未进行申报法提供并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三、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理由第四段提出“上设施农业用地中包含建设用地违反禁止性规定以及设施农用地上图入库违反规定”不能成立。首先,申请人所提及的236.7平方米的集体建地系某村村民张某购买后作为住使用,目前尚未登记申请人或者吴名下,申请人主张其使用有没有事实依据,且所占土地性质亦为集体性质,所有权归属村集体所有,与申请人无关;其次,根据《国土资源部、业部关步支持设施农康发展的通知)(国资发2014127第二条第三款“(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之规定及《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第四条第二款“(二)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各地要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当地农业发展规划、业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积极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农村闲置设施农用地或质量较差的耕地发展设施农业,纳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尽或少占优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之规定,利用低闲置土地和建设用地受到上述文件精神支持,结合申请人所反映设施农业用地地块是完全包含了部分集体建设用地,无法立分故该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的组成部分进行备案并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第三,申请人对2017718日签订的《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书》提出异议与本案无关,该协议书不在本次复议审查范围中。本次复议是针对被申请人是否履行答复职责以及答复内容的合法性,被申请人根据既定事实进行答复合法有据,而《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书》系村村委会、吴镇人民政府依法签订,该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应当由当事人依据该协议第八条的约定向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内容合法有据,程序合法,并无违法之处。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为感。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据信封封面2.《告知书》及邮寄情况查询单3.《关于某公司反映事项依法履行答复书》及邮寄情况查询单4.《设施农用地备案表》;5.《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书》;6.吴某设施农用地平面图;7.吴某粮食种植仓库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上图入库电脑截图2张;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9.《国土资源部、业部关步支持设施农康发展的通知)(国资发〔2014127);10.《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11.盐城市亭湖区吴某生态农业设施用地项目用地勘界图;12.2009年盐城市亭湖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3.盐城市亭湖区2020年影像图(局部);14.2020年盐城市亭湖区影像图(局部);15.陈某、余某询问笔录;16.张某户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材料;17.关于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一案补充情况说明

现查明:

20237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报告》,申请事项为:“1、申请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纠正对位于村原村部的某公司的办公、餐饮、民宿用房系设施农业仓储用地性质的上报认定2、申请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向该用地性质的利害关系人某公司公开该原村村部房产及村部大场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历史用地四至范围的所有档案资料3、申请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公司出具2018年的原村村部房产及村部大场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四至证明,并书面向我公司确认2023614我公司被政府意外拆毁的公司办公、餐饮、民宿一体的小四合院房产用地性质,在被意外拆毁前,属于办公性质住户的集体建设用地,而不是设施农业仓储用地”,并提交了申请人于2016221日拍摄的重新装修的办公经营用房图片。714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上述申请事项的第13项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之内,将于2023912日之书面答复,对申请人提出的第2项申请事项,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送达告知书8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某公司反映事项依法履行答复书,主要内容为“1.针对确认‘2023614我公司被政府意外拆毁的公司办公、餐饮、民宿一体的小四合院房产用地性质’事项,经调查,你单位咨询的小四合院所占土地(约1.465亩)中约0.355亩为集体建设用地,其余约1.11亩应按原地类认定为耕地。2.针对‘申请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纠正对位于村原村部的某公司的办公、餐饮、民宿用房系设施农业仓储用地性质的上报认定’事项,经调查,20216月,我局亭湖分局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吴某设施农用地项目上图入库,项目编号为3200002021S078816,项目名称为吴某-粮食种植仓库,项目用途为作物种植-粮食,用地总面积0.1991公顷(合2.99亩)。3.针对要求出具2018年的原村村部房产及村部大场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四至’的事项,经调查,你单位提及的原某村村部房产为上个世纪大约70年代建设的某公社生产队队房,1983年某村村民张某购买后作为住宅使用,后于1995年办理了土地登记审批手续,权属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张某集体土地使用权原登记卷宗记载,原宗地四至为东至:XXX,南至:农田,西至:农田,北至:农田。依据2018年盐城市亭湖区影像图(局部),2018年你单位提及的小四合院已建成,我局未查询到小四合院的地籍调查资料,故无法提供2018年的原某村村部房产及村部大场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四至信息”。8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案涉答复书

另查明:

2017718日,盐城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吴某、盐城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签订《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书》,协议书中的项目位于某镇某村四组,东至XXX,西至XXX,南至XXX,北至XXX。使用面积0.1990公顷,土地用途为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设施类型为配套设施用地。

吴某于2017712日提交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表中记载,吴某流转某镇某村四组土地107亩,从事水稻、小麦等规模化种植,因生产需要,建设附属配套设施,拟使用土地0.1990公顷建设粮食种子烘干房、仓库及晒场,土地使用年限为2016116日起至2040513日止。201789日,原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对该设施农业用地予以备案。2021年,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

再查明:

申请人所称原某村村部房产为原某公社生产队队房,约建设于上个世纪70年代。1983年某村村民张某购买后作为住宅使用,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手续,至2017年期间未发生物权变更登记。被申请人经向某村村组干部调查了解并结合历年影像对比后认定,2017年,吴某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手续后,在原队房基础上东西各扩建一间房屋,南侧新建一排8间房屋,西侧新建一间房屋将南北两侧连接起来,东侧建设围墙和入口大门,形成“三合院”封闭式房屋,2018年左右才陆续建成,2019年左右对外营业用于餐饮及客房住宿。经测算,“三合院”房屋、周边硬化场地及东侧道路,占地约1.98亩(其中被拆除房屋所占土地面积约1.465亩),未按设施农业用地批准备案的用途进行建设,且超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范围约0.5亩,改建和扩建过程中也未取得其他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

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22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明确要求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国土资源部、业部关步支持设施农康发展的通知)(国资发〔2014127第二部分第三项规定,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第四部分第二项规定,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各地要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当地农业发展规划、业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积极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农村闲置设施农用地或质量较差的耕地发展设施农业,纳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尽或少占优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本案中,申请人使用的案涉设施农业用地于2017年经过层级审批后通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其中部分地块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不违背国家、省关于设施农业用地规范管理的要求。2021年,根据国家、省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要求,被申请人对包含申请人使用的案涉设施农业用地在内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上图入库,是对已经完成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信息录入监管系统的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在上述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上通过扩建形式建成其所称小四合院,申请人非该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未依法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中申请事项进行区分处理,告知其对申请事项2,可以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至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并告知查询地点;对申请事项1、申请事项3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将依法履职并限期作出答复。被申请人经调查后,结合该建设用地的物权登记文件、历年影像资料等调查材料,作出《关于某公司反映事项依法履行答复书》。据此,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三、《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22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制作包含以下内容的告知书,加盖机关印章或者业务办理专用印章,告知信访人:(一)拟适用的途径及依据;(二)查询或者联系方式;(三)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方式办理,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7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依照《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229号)开展告知、履职行为,825作出案涉答复书并于829日,向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案涉答复书,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3825日作出的《关于某公司反映事项依法履行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825日作出的《关于某公司反映事项依法履行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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