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物业公司*分公司
被申请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市监处罚〔2024〕0048号)不服,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5月24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予以延期。因申请人提起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予以中止,并于2024年9月2日予以恢复。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市监处罚〔2024〕0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被申请人依据的《关于印发<*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盐市价发〔2014〕18号)中“超过五级服务质量标准的特级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暂实行单独定价”的合法性进行附带审查。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案涉的物业服务收费系其他物业服务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等规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申请人在为*云台、*国际、*书院三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按照前述规定等与业主在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下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及增值服务协议,并提供物业服务及增值服务。其中,物业服务合同不仅明确约定了向小区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还明确了向小区业主提供增值服务并收取增值服务费1. 2元/㎡,为此双方签署了增值服务协议。申请人在三个小区物业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增值服务费,属于特约服务费,故不存在被申请人认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被申请人以未单独定价为由进行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首先,《关于印发<*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盐市价发〔2014〕18号)就其他收费标准规定为“单独定价”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的价格管理采取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方式。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即对于物业服务收费有且仅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方式,没有政府定价方式,而盐市价发〔2014〕18号文所谓的“单独定价”未取得相应授权,违反上位法规定。其次,对于《盐市价发〔2014〕18号》中所谓的“超过五级服务质量标准的特级物业公共服务”其实指的就是“对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超过市区普通住宅五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而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该部分收费就是法定的执行市场调节价,《关于印发<*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盐市价发〔2014〕18号)作为规范性文件无权对此作出“政府单独定价”的规定。最后,按照“从新兼从轻”的原则,申请人也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即便按照《关于印发<*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盐市价发〔2014〕18号)的规定,对于提供增值服务需要单独定价,但在2023年8月8日*市发改委、住建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盐发改〔2023〕207号),再次明确“对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超过市区普通住宅五级物业管理服务登记标准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关于印发<*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盐市价发〔2014〕18号)也于2023年8月8日废止。因此,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即便申请人对增值服务未按照《关于印发<*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盐市价发〔2014〕18号)进行单独定价,但按照新规定,已经不需要进行单独定价,而是实行市场调节价,案涉行为在现行规定下并非违法行为。因此,按照“从新兼从轻”的原则,申请人也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三、物业服务收费国家早已经明确遵循市场调节价江苏省定价目录(苏发改规发〔2023〕3号)中规定,其中说明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而对于物业收费,国家早就放开了对前期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限制,2014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明确规定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其中明确将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纳入了放开范围,即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等向业主收取的费用遵循市场价。而本案中,*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制定于2014年,相应的价格标准早已经不能覆盖一般物业服务的成本支出。政府却不考虑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服务价格,却一再要求企业按照老旧标准执行,也不考虑业主追求高品质生活的现实需要,为了处罚而处罚,不仅缺乏合理性,也有违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物业作为中国最佳物业服务商之一,一直以来依法纳税、知法守法,秉承“安心、参与、信任、共生”的企业价值观,践行“让更多用户体验物业服务之美好”的使命,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为了更好的服务业主,回报社会,申请人一直在不断的努力实现这一社会使命,在相应的三个小区物业服务过程中也是如此。现申请人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核实具体情况,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避免不良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维护当地良好的营商环境。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市监处罚〔2024〕00048号);4.《关于印发<*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盐市价发〔2014〕18号);5.《关于调整*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盐发改〔2023〕207号)。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复制件。
被申请人称:
202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接省委巡视组转办单,反映**云台小区物业没有在*市住建局备案的情况下,多收取业主1. 2元/㎡的增值服务费。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2023年8月1日对*物业公司*分公司运营管理的*云台、*书院、*国际三个小区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了有关人员,查阅了当事人提供的与经营行为相关的账簿、凭证、单据、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依照法定程序摘录、复制、制作了证据材料。当事人在向住宅类业主按照1. 2元/平米·月收取物业服务费和0. 3元/平米·月公共能耗费的基础上,同时又以1. 20元/平米·月的标准收取增值物业服务费。被申请人以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为由,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2019年,申请人分别与房地产开发商*天惠公司、*交控公司签订*云台、*书院、*国际三个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2020年当事人正式接管运营上述三个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后,在向住宅类业主按照1. 2元/平米·月收取物业服务费和0. 3元/平米·月公共能耗费的基础上,又以1. 20元/平米·月的标准收取增值物业服务费,其中1. 20元/平米·月增值物业服务费未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复单独定价。另查明:*云台、*国际二个小区的物业收费公示栏将1. 2元/平米·月物业服务费、0. 3元/平米·月公共能耗费、1. 20元/平米·月增值服务费标称为政府指导价。当事人为涉案小区提供的增值物业服务项目与*市五级服务质量标准的物业服务项目之间存在部分服务项目重复。上述三个小区的购房业主在与房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须一并与当事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含附件--增值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及协议)。后期交房时,业主还需根据之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缴纳一年含增值服务费在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后办理交房手续。
基于以上事实,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盐市监罚告〔2023〕000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以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并告知申请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拟责令你公司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00000. 00元。
2023年11月23日,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听证期间,申请人认为:1、增值服务费不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范围。2、1. 2+0. 3+1. 2符合法律的规定。3、1. 2元的增值服务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存在擅自制定。4、情节较重、并且予以处罚70万元整没有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应的裁量也没有说明为何情节较重。5、国家早就放开了前期物业收费的限制。
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增值物业服务并非是为了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所开展的特约服务,其符合《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所称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物业基本服务的特征,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其物业服务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本案中,当事人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增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其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涉案增值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实行政府指导价”等的听证意见及对部分证据异议的质证意见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但办案机构在处罚听证告知时误将不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的公共能耗费统计进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单价予以告知,事实告知存在错误,建议重新予以处罚听证告知。
2024年1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重新送达了盐市监罚告〔2023〕0002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再次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1月31日本局举行了听证会。
申请人认为第二次处罚告知书所依据的事实部分与第一次的处罚告知书有区别,其他的意见同12月15日听证的陈述申辩意见一致。
被申请人认为:因办案机构在第一次处罚听证告知时误将不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的0. 3元/平米·月公共能耗费统计进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单价中予以告知,事实告知存在错误,经局案审小组集体研究后决定重新予以处罚听证告知。在第二次处罚听证告知中,明确了申请人按1. 2元/平米·月收取物业服务费和0. 3元/平米·月公共能耗费的基础上,同时又以1. 2元/平米·月的标准收取增值物业服务费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增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其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依法应予处罚。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认为再次处罚听证告知违反法律规定及“涉案增值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实行政府指导价”等的听证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2024年4月3日,本案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被申请人作出“盐市监处罚〔2024〕0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4月3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一)《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九条规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物业基本服务收取的费用。本案,申请人接管运营的*云台、*书院、*国际三个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均属新建住宅物业,依法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申请人提供的涉案增值服务项目符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物业基本服务的特征,属于物业公共服务。申请人收取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市区小高层及高层普通住宅服务等级五级(最高级)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为:1.0元/㎡·月,浮动幅度为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不限。该文件同时规定:超过五级服务质量标准的特级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暂实行单独定价。依据上述价格收费文件规定,申请人为涉案小区业主提供五级服务质量标准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最高可按不超过1. 2元/㎡·月收取。申请人在为涉案小区业主提供五级服务质量标准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又为涉案小区业主提供超过五级服务质量标准的特级物业公共服务(增值服务),其收费标准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单独定价。本案,申请人在未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复单独定价的情形下,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三)本案裁量适当。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该案涉及三个物业小区,3334户业主,另申请人还存在为涉案小区提供的增值物业服务项目与*市五级服务质量标准的物业服务项目之间存在部分服务项目重复、在部分涉案小区将擅自制定的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谎称政府指导价进行公示、与购房合同捆绑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等案件事实情节,依法应认定其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该案由于申请人为涉案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与增值服务项目之间运营成本支出及其利润等无法区分,故其违法所得无法确定。鉴于申请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予从轻处罚。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的规定。综合裁量酌情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理由,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申请人改正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7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恰当。
三、关于申请人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予采信。
(一)“申请人案涉的物业服务收费系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九条规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6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物业基本服务收取的费用。本案,申请人接管运营的*云台、*书院、*国际三个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均属新建住宅物业,依法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申请人提供的涉案增值物业服务项目符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物业基本服务的特征,并不属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所指的“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因此,申请人案涉的物业服务收费属于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被申请人以未单独定价为由进行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了普通住宅及配套停车设施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也印发了《关于印发《*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盐市价发〔2014〕18号),且明确了“*市区小高层及高层普通住宅服务等级五级(最高级)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为:1. 0元/平米·月,浮动幅度为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不限,·······超过五级服务质量标准的特级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暂实行单独定价。”由此可见,超过五级服务质量标准的特级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由《江苏省定价目录》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单独定价。
(三)“物业服务收费国家早已经明确遵循市场调节价”。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仅仅是发改委的文件,不是法律法规。且该文件中也明确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而《江苏省定价目录》明确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市也印发了《*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明确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综上,对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市监处罚〔2024〕00048号),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市监处罚〔2024〕0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信访件阅办单/转办单1份;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登记表1份;3.12345工单1份;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6.申请人与**天惠公司签订的《*“崇*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院小区)、《*“*城市广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国际小区)各一份、与**交控公司签订的《**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云台小区)各一份;7.申请人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6份;8.涉案小区业主(代表)的询问笔录4份、被询问人身份证明3份、涉案小区部分业主委托材料1份;9.现场检查笔录3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10.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及增值服务项目内容各1份;11.南京*物业公司*分公司与涉案小区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含附件增值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及协议)3份;12.申请人经营的小区业主信息明细表、物业服务财务收支情况表各1份;1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1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1份;1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核表1份;16.*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份;1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1份(延长办案期限);1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罚告〔2023〕0002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19.*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各1份;2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份;2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核表、有关事项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各1份;2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罚告〔2023〕00025-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23.*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各1份;2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核表、有关事项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各1份;2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1份;2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市监处罚〔2024〕0004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复制件。
现查明:
202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接省委巡视组转办单,反映**云台小区物业没有在*市住建局备案的情况下,多收取业主1. 2元/㎡的增值服务费。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2023年8月1日对申请人运营管理的三个小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8月11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023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负责案涉小区管理工作的负责人马*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8月24日、9月14日,被申请人分别向吴*、王*、黄*、杨*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11月6日、2023年12月8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三十日和六个月。
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办案机构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同日,被申请人进行法制审查。
2023年1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罚告〔2023〕00025号),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于11月16日予以直接送达。申请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向被申请人提交《听证申请书》;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罚告〔2023〕00025-2号),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于2024年1月4日予以直接送达。申请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听证申请书》;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
2024年2月6日,被申请人进行法制审查;3月23日,被申请人进行集体讨论。
2024年4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市监处罚〔2024〕00048号),认为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申请人改正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对申请人处以罚款700000元,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盐办〔2019〕55号)第三条中“(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结合*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第910项,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案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关于印发〈*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盐市价发〔2014〕18号)中规定“超过五星服务质量标准的特级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服务标准,暂实行单独定价”。本案中,申请人与案涉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及申请人与案涉小区业主签订的增值服务协议,其主要内容对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五级)并未体现出明显提升,主要是对五级服务质量标准的细化及重复。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增值(补充)服务属于超过五星服务质量标准的特级物业公共服务应当单独定价的情形,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构成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第五十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列案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进行案件来源登记,经核查后于2023年8月11日经负责人决定立案,超出了十五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立案后分别于2023年11月6日、2023年12月8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三十日和六个月,后经调查、处罚前告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申请人申请对《关于印发<*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盐市价发〔2014〕18号)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复议请求,2024年7月24日,本机关移送至*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2024年8月21日,*市司法局经审查认定该份文件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市监处罚〔2024〕0048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当,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市监处罚〔2024〕0048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