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顾硕,局长
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1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在法定限期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情况的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1月5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在法定限期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情况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2023年11月18日(邮政快递收寄时间)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书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盐城市城南新区某火锅店出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限期答复处理,挂号信单号为:“XA1710445323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经邮政官网查询,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收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对申请人所投诉事项进行受理并告知,即被申请人至迟应2023年11月28日之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但是被申请人并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通过寄书面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属于行政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文书可以电子送达,但是在申请人通过邮寄渠道投诉举报的情况下,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受送达人(即申请人)的同意,方可实施“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电话告知,等方式”投诉事项受理文书,但是申请人只同意除邮政快递或挂号信的其他方式送达,
综上所诉,被申请人没有取得申请人(即投诉举报人)的同意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通过邮政或者挂号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属于拒不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行为存在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
2.投诉举报信及订单截图、产品图片、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
3.邮政官网查询结果、信封照;
4.申请人仁化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例一件。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事项后向申请人作出了受理及处理结果回复,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0日收到申请人高某的投诉举报信件,2023年11月28日通过电话0515-888102266联系告知申请人,收到其信件并已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
被申请人2023年12月6日通过书面形式向申请人答复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并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予立案调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2023年12月6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在当天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关于申请人赔偿要求,被投诉举报人同意退货退款,但明确拒绝赔偿,拒绝被申请人调解,被申请人2023年12月5日终止调解,并2023年12月6日在上述书面答复中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二、对申请人复议理由的意见
1.关于申请人提出在法定期限内(最迟期限为2023年11月28日)未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属于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以电话告知的方式于2023年11月28日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事项已受理,已尽到告知申请人的义务,没有造成申请人权利减损。根据《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06号建议的答复》国市监议(2022)12号的内容“《办法》规定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组织现场调解、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和对实名举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时,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但采用何种告知方式,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确定,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相关内容。”(结合文件全文,该《办法》即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答复了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恰当,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材料及邮寄凭证
2.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的电话录音一份;
3.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06号建议的答复》国市监议(2022)12号。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复制件。
为了更好地查明案情,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调取《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现查明:
2023年11月20日,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请求事项为“1、依法受理投诉以书面告知,依法组织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向投诉举报人退款并赔偿。2、依法受理举报并书面告知,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3、根据《企业信息公布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将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2023年11月28日,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0515-888102266联系告知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函》信件并已受理。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3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同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辖区内就产品安全质量情况等事项行使执法检查权及行政处罚权,并行使举报受理、立案等案件查处相关的职责,承担行政复议等责任。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负责行使其上述受委托职责。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略)。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对案涉投诉事项的受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