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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甲不服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维持案

发布日期:2024-07-19 17:06 [ ] 浏览次数:


申请人:某公司甲

被申请人: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某公司乙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盐开住建罚决〔20244号)不服,于20245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516日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79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延长审查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盐开住建罚决〔20244号)。

申请人称:

一、我公司并不认识吴某,且吴某从未在我公司就职。处罚决定书中记载“……2024108日后,吴某从某公司乙离职,到当事人处工作……”,该部分完全不符合事实,一是时间节点不符合,2024108日尚未经过,二是不存在吴某到当事人处工作的事实,我公司并不认识吴某,且吴某从未在我公司就职,我公司从未与吴某签订过用工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更无发放工资记录,请贵局进一步调查、核实。

二、吴某虽参与制作我公司案涉投标文书的部分内容,但我公司未曾授权委托,我公司对此也完全不知情。且王某未经我公司同意无权将其委托内容再委托给他人,只能视为其个人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王某个人承担,我公司不予认可。我公司的标书制作委托人员是王某,在公司收到贵局的告知书后,第一时间向王某问询详细情况,经了解后得知,案涉投标文件制作时王某手头事务多,未经我公司同意便私下请吴某帮忙制作投标文件的部分内容,当时并不知道吴某已经为某公司乙制作该项目的投标文件。我公司认为,吴某虽然参与了案涉投标文件,但是吴某的参与未经我公司授权委托,我公司对此也完全不知情,且王某未经我公司同意无权将其委托内容再委托给他人,只能视为其个人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王某个人承担,我公司不予认可。

三、对依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每十八条第三款中视同互相串通投标的认定,我公司并不认识某公司乙,也从未有过接触。虽然出现我公司投标文件的软件密码锁与某公司乙雷同,但我公司并不认识某公司乙,也从未有过接触。主要是由王某的无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公司来承担,我公司无法承受。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公司与某公司乙之间没有主观串通投标的故意,之所造成造价软件锁号一致,是因为吴某已经为某公司乙制作了投标文件,且未主动告知王某所致,直接责任人是吴某,吴某是否曾是某公司乙的员工,以及为什么吴某会先后为两家公司制作投标文件,具体事实没有查清,故不认可处罚决定书的相关事实认定以及对我公司的处罚,特提出行政复议,请予依法调查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2.《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盐开住建罚决〔20244号);3.《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的申请报告》;4.《中止行政复议申请书》;5.《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及某公司甲工资表(202310月、11月、12月)。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2021910日,被申请人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托对盐城经开区范围内住建领域内违法案件依法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盐城市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被申请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依法查处的职责,相关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已在被申请人官网作了公示。作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部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以下简称“盐城经开区住建局”)有权在受托范围内开展住建行政执法工作。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20231129日,盐城经开区住建局收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申请人与某公司乙(以下简称“某公司乙”)涉嫌相互串通投标案的案件移送单(盐开行审案移〔20231号),后依法立案调查,两名行政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作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报集体研究决定。2024426日向申请人当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盐开住建罚告〔20244号),告知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2024429日,申请人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了复核,未采纳其陈述申辩意见。2024510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511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盐开住建罚决〔20244号)当场送达申请人。因文字笔误,被申请人于2024523日予以更正,并于2024529日当场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上述程序正当合法。

三、被申请人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89日,“步凤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步凤污水工程”)项目在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在开标环节发现申请人与某公司乙两单位“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申请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两单位涉嫌串通投标。被申请人初步核查后,决定予以立案调查,并查明以下事实:步凤污水工程招标人为某公司丙,工程所需资金为国有资金。20238月份,申请人请当时在某公司乙工作的吴某使用编号为xx的造价锁制作了申请人关于步凤污水工程项目的造价文件,同时吴某也使用该把造价锁为某公司乙制作了相同项目的造价文件,最终导致两家公司上传投标文件时新点网上开评标系统上显示:“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均为“xx”。2023817日,该项目发布招标结果公告,中标单位为滨海盛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格9965403.01元(证据见清单)。

四、被申请人适用法律准确。

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以及《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第十八条第三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的规定,申请人与某公司乙使用同一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步凤污水工程造价文件的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申请人的串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五、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裁量适当。申请人作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本案中申请人的串标行为已经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在裁量时考虑到申请人最终未能中标,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列明的情节严重行为,参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20217695000“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不构成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中标金额5‰~6‰的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6%的罚款”,对申请人作出从轻处罚,按中标项目金额5‰(9965403.01元×5.5‰=49827.01元)处49827.01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万某按单位罚款数额5%(49827.01元×5%=2491.35元)处2491.35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某按单位罚款数额5%(49827.01元×5%=2491.35元)处2491.35元罚款,处罚裁量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执法委托协议;2.步凤污水工程招标文件;3.新点网上开评标系统截图;4.复议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万某、授权委托人王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吴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某公司乙授权委托人顾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含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5.涉案的新点造价软件加密锁相关信息;6.工作联系函、复函;7.步凤污水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告;8.行政处罚案件交接单、立案审批表、调查终结报告、处罚告知书、决定书、集体会办纪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送达回证等。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第三人称:

我司某公司乙,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盐开住建罚决〔20244号)提出行政复议后,我们得知我们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因此,我们作为第三人,希望就此事表达我们的观点和立场。因两个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第三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及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系事实认定不清,行政处罚应当无效。

一、第三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盐开住建罚决〔2024〕3号)内容为:2023年10月8日后,吴某从当事人处离职,到某公司甲工作。第三人在该项目投标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顾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吴某。

二、该处罚决定书内容事实陈述错误。我方与吴某无任何关联,不认识且未雇佣吴某,未与其签订任何协议或约定,未支付其报酬,也未为其缴纳保险。对吴某自称在我方上班的情况,我方不予认可。(以工资发放及社保明细为证)

三、第三人与顾某有书面协议,明确盐城区域标书须由顾某本人制作,不得转委托。顾某私自将标书委托给吴某制作,第三人毫不知情且未授权。顾某与吴某的行为对第三人无效,产生的后果由顾某自行承担。另第三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更不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此,被申请人未查明事实,仅凭吴某个人陈述变认定吴某为第三人员工,并未对这一事项进行深入调查,且被申请人的答复通知书里也并未提交吴某在第三人任职的任何凭证。故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无效。

第三人将积极配合贵局的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澄清事实真相。同时,我司也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公司运营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请求复议机关能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盐开住建罚决〔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盐开住建罚决〔20244号)。且鉴于当前行政复议程序尚未终结,若继续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将对第三人及申请人的正常经营造成显著且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为确保双方公司的合法权益及经营稳定,我们恳请贵局在复议结果出炉之前,审慎考虑暂停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必要性。我们承诺将全力配合复议程序,并接受复议结果的最终裁定。我们期待您的公正裁决,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承诺配合复议机关的所有审查工作,并提供所有必要的帮助。

第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标书制作委托协议》;2.《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及第三人工资表(20237月、8月、9月、10月、11月)。

现查明:

2023111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谈话并制作谈话记录。20231129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收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案件移送单》,其中载明“涉嫌违规行为:202389日,‘步凤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在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在开标环节发现某公司甲与某公司乙两单位‘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涉嫌相互串通投标。”1130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作出《立案审批表》。121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中王某称“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是法人万某。其他直接责任人是我本人,负责招投标。”126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工作人员对万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中万某称“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就是我万某本人……其他直接责任人是王某”。2024226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28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作出《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审批表》,载明“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0日。”38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319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工作人员对吴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同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工作人员对顾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329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作出《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审批表》,载明“由于本案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次延长案件办理期限60日。”41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3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对该案进行法制审核。418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集体讨论记录。42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在“步凤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项目中涉嫌相互串通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以及参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20217695000的规定,拟对申请人处49827.01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万某处2491.35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某处2491.35元罚款,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426日送达申请人。4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59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审批表》。51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49827.01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万某处2491.35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某处2491.35元罚款,并于511日送达申请人。523日,被申请人作出《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正决定书》载明“2024511日本局对你公司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盐开住建罚决〔20244号),因文字笔误,现将第一页中‘2024108日后,吴某从某公司乙离职,到当事人处工作。’和第四页中‘两者的调查(询问)笔录可以相互印证,证明2024108日后,吴某从某公司乙离职,到当事人处工作。’,更正为:第一页‘2023108日后,吴某从某公司乙离职,到当事人处工作。’和第四页‘两者的调查(询问)笔录可以相互印证,证明2023108日后,吴某从某公司乙离职,到当事人处工作。’”并于529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

20231129日,申请人作出《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姓名:万某……委托单位名称:某公司甲……受委托人姓名:王某……现委托王某作为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配合贵局调查我公司在步凤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项目投标中的有关情况。委托权限:代表本人处理调查期间所有事项。委托期限:至调查结束”。

《步凤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招标文件》中载明“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在步凤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的新点网上开评标系统V7.2中显示申请人与第三人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均为xx。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因造价锁雷同被否决投标。

2024112日,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工作联系函〉的复函》,其中载明“盐城市新点网上开评标系统V7.2清标环节标书雷同性分析中特征码比对显示的‘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与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四)……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属于同一概念;盐城市新点网上开评标系统V7.2清标显示的‘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与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属于同一概念”。

202436日,江苏金石软件有限公司作出《情况说明》,其中载明“1、贵处于202436日送来的加密锁xxxx的加密锁为我公司正版加密锁,加密锁对应信息如下:……DogNum=xx’以上为xx加密锁的相关信息……DogNum=xx’以上为xx加密锁信息……2、因软件中关于加密锁锁号读取方式的原因,加密锁号会存在小于32位长度的情况,但不影响加密锁锁号的唯一性。3、加密锁的相关信息都保留在加密锁本身,加密锁插过电脑使用结束移除后,不会在该电脑上遗留任何原有造价锁中的相关信息”。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作出《证据材料粘贴单》三份分别载明“证明:xx为我本人拥有经金石公司鉴定对应造价锁加密码为xx 吴某”“证明:xx经金石公司鉴定(吴炳江):DogNum=xx’该锁为我公司所有 王某”“证明:xx为某公司乙所有,金石软件公司吴炳江鉴定对应的造价锁密码xx水利和公路的造价文件 顾某”。

《步凤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中标结果公告》载明“中标单位名称滨海盛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格9965403.01元”。

再查明: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载明“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受托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原委托方负责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管辖案件、市级投资建设工程在建筑业领域违规的案件除外。二、委托事项的办理(一)受托方独立完成案件查处中应依法行使的举报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证、审批、处罚、执行以及其他与案件查处相关的职责”。

根据《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系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机构。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本案中,步凤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属于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申请人与第三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符合上述情形,系相互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20217695000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不构成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5~6‰的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6%的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实施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案涉项目中标金额为9965403.01元,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处49827.01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万某处2491.35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某处2491.35元罚款,符合上述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中,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于20231130日立案,于2024228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0日,于329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60日。被申请人于425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5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

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中止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理由为“因案情复杂需要协调解决,现申请贵局暂时中止行政复议审理,待有明确结果了再恢复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本机关询问被申请人是否同意中止,被申请人答复不同意中止,故本案未中止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盐开住建罚决〔20244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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