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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不服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维持案

发布日期:2024-09-30 17:03 [ ] 浏览次数:


申请人:施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盐城市毓龙东路59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自然依复〔2024〕第312号)不服,于20248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2024816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726日作出的盐自然依复〔2024〕第31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调研需要,于20246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中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富康社区十组境内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项目,所涉被征46.116亩土地的详细四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726日向申请人作出了盐自然依复(2024)3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属于需加工、分析的信息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中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富康社区十组境内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项目,所涉被征46.116亩土地的详细四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

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及《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四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是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征用地46.116亩土地的详细四址的政府信息。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在履行土地征收法定职责过程中对该土地进行征前调查确认结果制作过的信息。被申请人是集体土地相关征收、房屋征收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据此,被申请人是持有该土地被征详细四址的信息机关,无需对该被征土地四址进行加工、分析。其应当持有并向申请人进行公开,故被申请人的此项答复内容违法。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规定,更没有第三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需要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该政府信息是被申请人在征地过程中对征收富康社区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上,涉及被征地农户详细四址,进行征地前调查确认汇总结果的政府信息。该信息是原有的土地利用影像图、现状图被征地农户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和其它用地固定四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现有的政府信息,无需对现有的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故意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予提供,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是因被申请人已前公开的25户有23户不在此次征地范围内,根本没有23户土地被征的详细四址的政府信息。

三、被申请人出于便民考虑,提供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黄海东路地块勘界图电子档,申请人经与被申请人下属亭湖分局潘利青联系确认还是已前公开的黄海东路地块勘界图电子档,申请人已拷贝过,该勘界图无法看清楚46.116亩土地的详细四址(见被申请人另案提供的《黄海东路地块勘界图》),涉及被征地农户具体位置,该勘界图中没有注明被征46.116亩土地东、西、南、北详细四址涉及25户被征地农户的说明。根本不是便民考虑,而是隐瞒被征46.116亩土地及被征地农户具体位置不予公开。

被申请人混淆了加工分析与检索义务,《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对所接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检索的义务。申请人在申请信息公开之时,已经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信息公开所需46.116亩地块的位置信息,并且该位置明确、具体。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位置信息进行检索,将检索结果中符合被申请人所申请的予以公开,而不是将正个黄海东路地块勘界图建设项目中。且申请人没有要求也不用被申请人予以加工、分析,被申请人以需要加工、分析为由不予提供。该行为是以加工分析为由规避自身的检索义务,乃至规避自身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进行公开。且该信息是被申请人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没有陈述该政府信息需要如何进行加工、分析,并未说明不予提供理由,被申请人答复,违反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不予公开,否成了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为此,特具文申请复议,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自然依复〔2024〕第312号);被申请人另案提供的《黄海东路地块勘界图》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认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自然依复〔2024〕第31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246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内容表述为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中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富康社区十组 境内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项目,所涉被征46.116亩土地的详细四址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虽是在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但具体到被征46.116亩土地的四址信息,通常不会以申请人要求的格式预先制作或保存,而是分散于各种档案资料中,提供这一信息需要对大量原始资料进行汇总、比对和整理,这实质上构成了信息的加工和分析过程,超越了直接公开的范畴,故被申请人经延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于2024726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同时出于便民考虑,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黄海东路地块勘界图电子档作为参考,告知申请人携带U盘于工作日工作时间至被申请人亭湖分局拷贝,并提供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自然依复[2024]312号)是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20246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网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71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盐自然依延[2024]34-41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24726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自然依复[2024]312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20247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自然依复[2024]312号)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因此,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盐自然依延〔2024〕第34-41号)及EMS查询记录;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自然依复〔2024〕第312号)EMS查询记录;4.光盘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

20246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中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富康社区十组 境内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项目,所涉被征46.116亩土地的详细四址的政府信息。,提供信息的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

20247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盐自然依延202434-41),并于当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书。

20247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自然依复〔2024〕第312告知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申请的信息属于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被申请人不予提供。便民考虑,被申请人提供了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黄海东路地块勘界图电子档作为参考,告知申请人携带U盘于工作日工作时间至被申请人亭湖分局拷贝,并提供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答复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

另查明

2024219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盐亭依复(2024)第1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中申请的第五项信息为请依法书面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拟征收富康社区居委员会十组境内46. 116亩土地,结合《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涉及农户,并公开2018年度亭湖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影响图(局部,亭湖段)备注:西址大新河东,东址光荣河西,北至新洋巷大河南,即富康社区十组境内以及原新民社区十一组,现为八组境内的现状图及影响图,后被申请人将2018年度亭湖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及2018年盐城市亭湖区影响图(局部)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审理过程中,本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向其提供的第五项信息并非申请人所要的,其申请的是46.116亩土地涉及的25户农户的房屋、土地具体位置都显示的影像图,并向复议机关提交被申请人作出的2017年度亭湖区影像图(局部)及2018年度亭湖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上述两张图中均标注了农户的名单。后经本机关查明,申请人提交的标注有农户名单的2017年度亭湖区影像图(局部)及2018年度亭湖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实为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苏0981行初117号行政案件中,被申请人为了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经过加工制作的影像图及现状图,系作为证据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交,并非申请人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获取的。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内容为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中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富康社区十组 境内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项目,所涉被征46.116亩土地的详细四址的政府信息。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并非被申请人现有的,系属于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亦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6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7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盐自然依延〔2024〕第34-41号),并于当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书20247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自然依复〔2024〕第312号)于当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自然依复〔2024〕第312号)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自然依复〔2024〕第31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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